余先生从张女士处租赁一营业用房,并注册成立一餐饮管理公司。一年后,余先生将该餐饮公司转让给王某经营,双方订立为期四年的《承包租赁合同》,余先生将企业证照及所租房屋一并交王某经营,但合同中将 “承包费”称为“承包租金”。四个月后,王某以不能合法从事餐饮经营为由,提出终止《承包租赁合同》。余先生不清楚,企业承包经营和房屋租赁有什么区别,他的《承包租赁合同》是属于承包还是属于租赁?
坐堂律师: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丁守明
企业承包经营是指企业主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期内将房屋交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取租金的行为。余先生所租赁的房屋属于企业经营场所,既然《合同》约定余先生将企业承包给王某经营,当然应当将企业的经营场所交给王某。企业主将企业经营场所交付给承包人与房主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的承包费与租金的概念多次被混淆使用,“承包费”被称为“承包租金”,但综合《合同》内容中将企业证照和经营场所一并交付给承包人来经营的约定来分析,该《承包租赁合同》属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